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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参保人在职死亡待遇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经山东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日前下发了,自今年10月1日起,原由企业支付的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将按规定纳入统筹。2011年7月1日至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新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已由企业发放的,不能重复享受。一次性救济费纳入统筹据了解,该新政的推出,是为了贯彻落实,解决当前反映突出的参保人员死亡待遇问题。
根据该通知规定,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条件时,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规定将有关死亡待遇纳入基本养老统筹基金支付。其中,每人1000元的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统筹,即由的基金支付;一次性救济费,根据本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其余部分,仍按原渠道列支。已发放的不再重复享受按照规定,参保人员在职死亡有关待遇纳入统筹,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对于未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仍按原渠道列支的部分待遇,仍由企业继续发放。
2011年7月1日至施行之日前在职死亡的参保人员,参照规定将有关待遇纳入统筹。已由企业发放的,不能重复享受。据介绍,目前国家尚未出台相应的具体政策前,我省通过深化改革,来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此举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保障职工的养老保险权益。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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