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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就业方式多样化和新型城镇化需要,安徽省人社厅和财政厅日前联合发文,进一步明确完善了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新政的亮点是将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群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这也就意味着在城镇实现灵活就业的全市农村户籍人员,今后都可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了。
据介绍,自2014年11月起,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我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本人自愿,可以持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费用缴纳方面,参保人员可按月、按季或按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缴费确有困难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由本人自主申报确定。此外,参保人员不得以个体身份追溯补缴养老保险费,也不得在同一时段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按照有关规定,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将养老保险关系由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该新政的出台实施,打破了以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必须是城镇户籍的限制,方便了更多有参保意愿和条件的人员进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序列,特别是解除了外出务工返乡的农民无法接续参保的后顾之忧。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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