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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养老保险应遵循哪些原则?

建立养老保险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生产力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实力还比较薄弱,人口多,老年人口比重大,老龄化的速度比资本主义国家快。这样的国情,决定了只能在低水平之上为数量众多的老年人提供社会保障,并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提高的基础上,在不同的所有制之间,逐步建立起形式多样的养老形式。因此。要建立合理的保障水平。
  (2)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享受养老保险的受益者,并不是毫无条件或不负担任何社会责任的人都可以享受(当然对丧失劳动能力者是例外的,因为他们属于社会救济范围),其前提条件,是为社会尽了义务,参加了社会生产劳动,为国家做出了贡献和交纳了保险费。凡达到法定年龄,不论其实际劳动能力降低如何,国家一方面通过法律解除他们的劳动义务,另一方面又要在法律上保证他们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就是养老保险中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的含义。
  (3)自我保障与社会互助相结合。要求从观念上树立自我保障意识,摒除“福利保障”的观念,把自我保障融入社会保险机制,在自我储存的基础上发挥社会互助互济的作用。
  (4)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公平要有利于效率的提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在保护竞争、提高效率的前提下,才能为公平的社会分配提供足够的物质基础,否则只是低收入水平的公平,不仅影响了效率,而且最终影响了公平的实现。
  这就要求单位之间养老保险费用负担要大体公平,养老保险的待遇差距应小于初次分配的差距,要求养老保险发挥促进、提高效率的激励功能,其待遇既要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又要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挂钩,以激励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5)养老待遇要体现老年人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精神。从人类的繁衍发展和劳动力再生产角度看,社会成员之间由于世代关系,下辈人在婴幼年时期享受了上辈人的劳动成果,上辈人在不能劳动时,同样也应分享下辈人的劳动所得,世世代代往返下去,成为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延续的必要条件。
  (6)管理法制化。政策制定要统一,政事要分开,管理服务社会化。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养老保险 养老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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