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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哪些不足之处?

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制度也称公积金模式,是一种固定缴费的模式,对缴费率有着具体的规定,待遇由所缴费用及利息决定。缴费及利息积累在每个人的帐户上。当投保人年老、伤残或死亡时,帐户上的钱可一次支付或按月支付。缴费由雇员和雇主共同承担。某些公积金允许提前支付,如购买房屋、教育贷款等。
  根据不完全统计,当今大约有19个国家实行一种名叫“中央公积金制”,而实为强制储蓄型老年社会保险业。这些国家是菲济、印度、印度尼西亚、肯尼亚、尼泊尔、尼日利亚、新加坡、斯里兰卡、坦桑尼亚、乌干达、赞比亚、所罗门群岛、瓦努阿图、冈比亚、基里巴斯、巴布亚新几内亚、也门、西萨摩亚、斯威士兰等。基中,新加坡成绩最显著。
  该制度的优点是透明度较高,激励作用较强,强调个人的自我保障,因而政府的责任较小,负担较轻,同时对国家储蓄有利。但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也比较明显:①缺乏互助互济性。社会保险固有的特性之一是互济性,一人出现风险靠大家缴费分担。但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缺乏此种机制,突出的是多劳多得,少劳少得;②退休金比较单一。由于这种制度规定了高投保率,企业(雇主)投保费很高,已无力再出资筹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这样,雇员只能享受单一的基本养老金,再无其他社会退休金来源。雇员退休后较高层次的需求,只能通过商业性人寿保险来获得;③该制度对年轻工人和低薪工人的老年生活保障不力。由于实行该制度的退休者的退休待遇主要由该职工在职时的工龄(缴费年限)、年薪等因素决定,缴费年限长、收入高青退休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自然就多,反之则少。这样,缴费年限短者若丧失劳动能力和低收入者难以保证晚年的基本生活;④该制度还可能因为过高的缴费率导致企业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下降,严重时还可能导致整个经济的滑坡。本世纪80年代上半期,香港就是否引用中央公积金制发生过一场争论,反对者引用的论据之一就在于此。香港企业主表示,他们担负不起过高的投保费。如果这样,将不利于香港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不利于香港经济的发展。
鉴于强制储蓄型养老保险模式的缺点。一些国家如斯里兰卡、尼日利亚、坦桑尼亚正在考虑把公积金模式改为投保资助型(传统型)养老保险模式。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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