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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管理的程度
  这首先取决于你对于需要什么样的制度和发展战略,什么样的人事章程.什么样的职责划分这三个问题的回答。
  地方分权应当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包括委托给地方的业务工作组织权和自行管理权。
  地方分权在行政上和财务上同中央机构的关系可分为两类:一是全国构成一个等级分明的统一体,一是各级机构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也受到中央机构的限制和约束。
  这两种倾向在下面五点上态度不同,采取的规定也就不同:
  (1)受保代表参加制度管理问题。
  (2)领导和高级干部的任命及工作分配上。
  (3)预算制定和执行。
  (4)对内对外的监控。
  (5)管理风格、中央部门与地方部门的关系。
  如果立法机关要把社会保险系统的管理与演变引向更大的分权,让受保人员代表更大程度参加管理,它应考虑采以以下措施——建立地方董事会或管委会:
1.建立全国董事会或全国咨询委员会,这种全国忧构应部分地在地方机构基础上推举出来的
2.由主管部从地方社会保险机构的经理中选择任命或者直接任命一个全国机构的总经理
3.地方经理的任命可由总经理根据地方管委会的提名作出,或者由地方董事会经总经理同意后在本机构人员中扪选任命。
  不肯采取分议方式,国家,受保人员代表、社会保泣机构领导三者之几的平衡关系,不应损害机构的有效正常之穴。此排,机构的活力、管理有效和服务质量取决于地方领导与总部领导之间的关系与合作精神,也取决于这些人员的素质。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养老险 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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