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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以来的新事物,不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筹资主体及目的明确,有利于基金管理模式的选择。
  国务院1991年33号文件中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规定要由社会保险经办,1995年6号文,改变为企业自主选择经办机构。在深圳市1997年出台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中,企业缴纳比例一般在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其中5%从经营成本中税前列支,其余部分从公益金或奖励、福利基金中列支。补充养老保险全部记人个人账户,由用人单位自主选择金融机构经办。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事项、权利义务、资金收益率及违约责任等。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资产经营公司,也可自行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但须建立专门经办机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必须与企业其他资金分开管理。这一方案的出台,给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广阔的发展空间,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开始形成。
目前,我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呈现多样化。一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由社会保险机构受托代管,企业每月向社会保险机构交纳补充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按月发放。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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