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一、航海条款
  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内容与1983年ITC-H第1款和第2款的内容相比,无任何变化。但是没有了1983年ITC-H第3款的内容,即关于船舶以拆船或为拆船而出售为目的进行航行的规定。本条款之所以删除了这个规定,是因为在投保航程养老险时,承保航程的性质属重要事实,被养老险人在投保时应当如实告知养老险人。否则,被养老险人违反“告知义务”,养老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航程变更条款
  这一条款取代了1983年ITC-H中的“延续条款”和“违反保证条款”,在很大的程度上改变了英国1906年《海上养老险法》对被养老险人的非常不利的规定。根据本条,在发生绕航、航程改变或被养老险人违反拖带或救助服务的情况下,被养老险人仍有“续保”的机会。被养老险人只需要做到知情后立即通知养老险人,并同意养老险人提出修改承保条件和增加养老险费的要求,养老险责任就不会终止。关于航程养老险,英国1906年《海上养老险法》的第42-49条规定了许多严格的要求。
  “运费”是无形的财产,是船东使用其船舶所获得的利益。船东对一定时间的“预期运费”和具体航程的“实际待收运费”有可保利益自不待言。货方对预付运费也有可保利益,但一般包括在CIF或CFR货价中在货物运输养老险中投保,故运费养老险一般是指船东的运费养老险,既可单独投保,也可与船舶营运费用等一起投保。对因拥有或经营船舶而产生的预期运费一般用信誉养老险单(PPIPolicy)定期投保;而实际待收运费一般投保运费航程养老险。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养老保险 养老 保险
上一篇:定期养老保险之索赔和救助条款
下一篇:船舶建造养老保险承保责任范围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太平洋健康险高端医疗服务案例~... 2026-07-03
  • 有既往症可以投保沪惠保吗?投保... 2026-07-02
  • 沪惠保17项增值服务都有哪些?怎... 2026-06-26
  • 沪惠保2026版专属权益Q&A:增值... 2026-06-24
  • 2026带病投保医疗险推荐:蓝医保... 2026-06-18
  • 蓝医保中高端2026优势解读!蓝医... 2026-06-12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

    近1个月点击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