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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干部身份及停薪留职人员的工龄计算

1.保留干部身份人员的工龄如何计算?
  从1960年5月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精简职工的决定》到1963年7月中央批准中央精简小组《关于结束精简工作的报告》这一段时期内被精简的干部,凡按“保留干部身份”办法办理的1952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5年内重新分配工作的,其回家或者回农村期间应计算连续工龄;5年以后如果工作仍不需要时,再分别按照退休、退职办法办理。
2.停薪留职人员的工龄如何计算?
在1983年4月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关于转发《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前,国家对“停薪留职”没有做过统一规定,少数地区有过“停薪留职”的作法,按“停薪留职”处理的职工,“停薪留职”期间是不计算工龄的。1983年以后在企业安排富余人员工作中,对少数青年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准备复习功课参加升学考试的,政策上是允许的。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去从事个体经营,政策上也是允许的。“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在此期间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20%。缴纳劳动保险基金的职工,“停薪留职”期满重新工作后,其“停薪留职”期间也可以计算连续工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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