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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的老工人具备哪些条件才能照发工资?

据劳人险〔1983〕3 号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以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1)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的;(2)在敌占区曾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3)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4)1948 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人员。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后可否享受生活补贴?
  据劳人险〔1983〕3 号规定: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
  对于 1945 年 9 月 2 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发一部分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数额为:1937 年 7 月 6 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37 年 7 月 7 日到 1943年 12 月 31 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43年1 月 1日到 1945 年 9 月 2 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按照该通知的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和生活补贴的老工人,其政治待遇以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与一般退休工人相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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