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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固定工其退休待遇

对这部分老工人的退休条件及待遇标准目前仍执行 1983 年 1 15 日劳月动人事部发出的《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的规定。即: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或享受供给制待遇,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以及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 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现在仍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老工人(含军队无军籍的工人),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
对于 1945 年 9 月 2 日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后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外,再增发一部分补贴。生活补贴的数额是:1937 年 7 月 6 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37 年 7 月 7 日到 1942 年 12 月 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1943 年 1月 1日到 1945 年9 月 2 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本人原标准工资。增发的生活补贴,从批准退休之日起按年按全额发给。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已经按国家有关规定退休的者工人,可以从本通知下达之月起改变退休待遇,发给生活补贴。过去的一律不予补发。按照上述规定精神享受退休待遇的老工人,其政治待遇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与一般退休工人相同。
  符合上述退休待遇条件的老工人,其退休费的计算基数,按照当地一般退休工人计算退休费基数的规定办理。增发生活补贴费的,其生活补贴费的计算基数,凡当地一般退休工人计算退休费基数不包括保留工资的,则不应包括保留工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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