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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我国全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什么时间建立的?经历了哪些发展过程?
  我国职工的养老保险,是党和国家为保障职工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历部宪法,对养老保险都有明文规定。1982 年 12 月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体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1994 年 7 月 5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在旧中国。职工的养老保险几乎没有,除一些外商企业、官办企业和个别民族资本主义企业有一些一次性退职待遇外,广大劳动者到了晚年,往往被解职一脚踢出厂门,生活十分凄凉。
  中国共产党十分重视社会保险,在建国前党召开的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上,有五次提出社会保险国家立法问题,在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为了发展战时生产,保护工人利益,提高生产积极性,取得战争胜利,都颁布实施了待遇标准各异的养老保险办法。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在国家的财政经济存在很多困难的情况下,为解决职工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困难。于 1951 年 2月 26 日由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在《条例》中,对养老保险作了具体的规定,即退休条件为:①一般职工,男年满 60 岁,一般工龄 25 年,本企业工龄 10 年;女年满 50 岁,一般工龄 20 年,本企业工龄 10 年。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工作的职工,退休年龄提前 5 年;工龄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算。③从事有害健康的化工、兵工工作的,退休年龄男提前 5 年,女提前 10 年;工龄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其退休待遇为本人标准工资的 35~60%”。
因此,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实行同时建立起来的。据资料记载,1952 年的退休人数为 2 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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