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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是企业行为,体现企业的效益差别;补充方式、待遇标准、发放形式等由企业与职工以协议形式确定,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办机构,实行利益调节,允许经办单位平等竞争。国家要进行指导和加强宏观调控,政策上给予支持。
(1)政府规定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的基本条件,包括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等;
(2)政府规定补充养老保险水平的上限。为平衡协调养老者与劳动者收入水平的关系,补充养老保险水平应控制在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1/3 的范围内。目前,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的适当降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低到高逐步建立和完善,待遇水平控制在本企业平均工资的 10-15%以内;
(3)政府规定补充养老费的资金列支渠道,即原则上从企业自有资金列支,但在目前阶段,可允许一部分在成本中列支;
(4)政府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资格、职责、义务和审查程序,并对其实施监督检查。
  保险基金监督
实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与基金经办分开,相互制约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实行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双重审计制度;建立由政府主管部门、缴费单位、养老者、社会公众代表等多方组成的基金监事会;建立向立法机构定期报告制度,并向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发布“白皮书”,通报养老保险政策的执行和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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