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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文件对提前办理退休是怎样规定的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是国务院为配合当时上海、天津、哈尔滨等18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工作而出台的配套政策,到1996年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城市陆续扩大到了111个。1997年3月,针对59号文件发布之后出现了一些城市和地区违反刃号文件适用范围实施企业破产的问题,国务院又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强调国发[1994)59号文件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111个城市内的国有工业企业。这两个文件中,关于提前办理退休问题是这样规定的:“破产企业中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作为离退休职工安置。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退休。”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提前退休问题是有严格的界定条件的,即①仅限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的111个城市适用;②限于破产的国有工业企业;③距本人退休年龄不足5年;④经本人申请。超出上述限定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即是违反了国务院的决定,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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