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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基金存在被挤占挪用问题

根据财政部1996年5-6月对黑龙江、辽宁、内蒙古、安徽、陕西、河南、上海、广东、云南、海南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4个两项基金经办机构(28个养老保险经办机构,26个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的重点检查表明,挤占、挪用的形式有九大类:  1.搞基本建设项目投资;  2.参与房地产投资;  3.直接参股或购买地方债券;  4.直接投资或委托放贷;  5.兴办经济实体;  6.转移基金及对外借款;  7.公款私存及存人非银行金融机构;  8.主管部门挤占基金和管理费;9.超标提取和滥支管理费。  从财政部向国务院呈报的报告来看,上述九项的责任方绝大多数为地方政府、社会保险机构和劳动部门。但根据劳动部门的调查表明,地方财政部门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也时有发生,挤占、挪用的形式也有九类:1.存人财政专户的养老保险基金少计或不计利息;2.利用存人财政专户的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放贷;3.财政部门截留财政专户基金占为已有;4.社会保险机构存人财政部门的管理费不计利息;5.借用养老保险基金,缓解财政资金紧张;6.挪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放贷和搞基本建设;7.财政部门截留基金利息;8.养老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债到期,财政部门不予兑付;9.购买地方债券。由此可见,财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对于基金违纪的主要责任方各执一辞,都把对方安置为主要责任者的角色。由于财政、劳动两方的调查采取的是重点调查,重点的选取各不相同,所以各方动用基金额占所调查动用基金总额的百分比不能说明谁的责任大,谁的责任小。客观上讲,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劳动部门(包括社保部门)在基金被挤占、挪用问题上的责任上是每方占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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