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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11月1日起 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近日,济南市人社局印发《济南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自2015年11月1日起,凡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意见》明确,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工程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工程总造价为基数,按照2‰的缴费比例一次性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在建工程项目,应当以剩余的项目工程总造价按上述缴费比例缴费。建设项目追加总造价的,应当按照追加额补缴工伤保险费。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工伤保险 工伤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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