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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员的医疗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

6.特殊人员的医疗待遇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由原渠道解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计人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国家公务员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允许特定行业的企业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7.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京、津、沪、渝四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所有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这样,就有条件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筹,同时也便于管理和方便职工就医。
随着各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入和完善,一个新的以统账结合为特征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将在我国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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