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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慈利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回应“社保和农村合作医疗问题”

根据你所提出的问题,我们作出以下解释及答复:
1、根据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号)文件精神,合作医疗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故家庭成员必须人人参合,不能选择性参合。
2、进城的农民工及随迁家属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
3、为了保证参合政策及权益的落实,在收缴过程中,我们要求在外已参加农合、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的家庭成员出具已参合参保证明,如医疗卡复印件等;也证明村组干部的参合政策宣传到位。
4、根据相关政策,为保证已经嫁娶到我县且打算在我县长期定居但暂未办理户口迁入农户的合法权益,可以在我县参加合作医疗;
5、因合作医疗原则上不能中途参合,若中途辞工回乡,在外务工人员当年医保中断期间不能在原户籍地补缴农合。为避免出现断档,我们建议其在年前参合;
6、已同时参加农合与医保的对象,不能重复享受待遇,只能选择一个单位报销,请自行选择。 慈利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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