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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从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获悉,为降低失业费率,建立动态费率调整机制,我市将不再规定固定比例的失业保险费率,而改为规定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上限,即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费率分别不超过2%和1%。
为落实国家有关适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个人缴费负担,市政府组织起草了《〈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下文简称《修正案》),经市政府六届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昨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据了解,我市基金滚存结余较多,支付保障能力较好。2014年,基金收入54.27亿元、支出4.27亿元,基金征缴支出率(基金支出/保险费收入)为7.99%,当期结余50亿元,结余率(基金结余/基金收入)为92.13%;2014年末,基金累计结余达到118.45亿元。
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较为单一,支出相对较少,基金滚存结余较多,因此,具备下调失业保险费率的条件。 《修正案》建议,对《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失业保险费率作出修改:一是对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上限作出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费率分别不超过2%和1%;二是具体缴费费率由市政府根据国家、广东省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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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缴费 失业保险 失业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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