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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第三者责任险及责任免除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了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如下:
(1)驾驶员问题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2)保险车辆肇事逃逸造成的第三者责任。
3)驾驶资格问题。下列驾驶员资格原因导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①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②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③没有驾驶证。
④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⑤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⑧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⑦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⑧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⑨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⑩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①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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