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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第三者责任险及第三者及其损失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
第三者的损失包括人身伤亡与财产的直接损毁。人身伤亡是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直接损毁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3)赔偿的依据发生汽车责任险的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是五条件地完全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而是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1)无论道路交通事故还是非道路事故,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均依照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标准作为计算保险赔款的基础。
2)在上述基础上,根据保险合同所载的有关规定计算保险赔款。
3)应剔除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部分。
4)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这里的善后工作是指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对事故进行妥善料理的有关事项。如:保险车辆对他人造成伤害所涉及的抢救、医疗、调解、诉讼等具体事宜。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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