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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对无赔款优待规定

1)保险车辆在上一年保险期限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减收保险费优待,优待金额为本年度续保险种应交保险费的l0%。被保险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车辆计算。上年度投保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中任何一项发生赔款,续保时均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者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2)上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优待则以险种相同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相同,但保险金额不同,无赔款优待则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不论机动车辆连续几年天事故,无赔款优待一律为应交保险费的10%。
所以,无赔款优待的条件应为保险期限必须满一年;险期满前办理续保。
具体在确定无赔款优待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险的,赔款,被保险人续保时就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保险期限内无赔款;保只要其中任一险种发生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续保时案件未决,被保险人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但事故处理后,保险人无赔款责任,则退还无赔款优待应减收的保险费。
③在一年保险期限内,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保险车辆,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④无赔款优待仅限于续保险种,即上年度投保而本年度未续保的险种和本年度新投保的险种,均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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