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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保险合同的变更
在汽车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果保险合同的内容发生了变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及时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口头申请,在办理批改时必须签字确认。可能的变更事项包括:
1)保险车辆转卖、转让或赠送他人,需要变更被保险人。
2)保险车辆增加或减少危险程度,保险车辆变更使用性质。
3)增减投保的车辆数目,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
4)增加某种附加险的投保。
5)保险期限的变更。
2.汽车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了汽车保险合同在约定的有效期结束时的自然终止外,保险合同当事双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合同非自然终止时,保险人应该发出书面通知或出具批单。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和保险责任开始后提出提前解除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要求解除合同的,如果已经发生了保险责任事故,应该在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天内提出。
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发生了违约行为,如以欺诈手段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骗取保险费等行为。
2)根据合同的约定,发生了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
3)保险车辆在事故中全损,合同自保险事故发生时起终止。
4)保险车辆因转让、赠与他人或报废等原因中途中止合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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