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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通过代位追偿得到的第三者的赔偿额度,只能以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实际赔偿的保险金额为限,超出部分的权利属于被保险人,保险人无权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并得到全部赔偿,保险人不再履行任何赔偿义务,无代位追偿可言。
如果被保险人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并得到部分赔偿,他仍然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与被保险人已获得第三者赔偿的差额。对于此差额部分,保险人具有代位追偿权。
按照各国的法律,如果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的迫偿权,他也同时放弃了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既可以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也可以以保险人的名义,还可以以双方的名义行使代位追偿权。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行使追偿权,是因为保险合同具有补偿性的特点,被保险人不得重复获得经济补偿,而不是保险人代替第三者赔偿经济损失后被保险人再向第三者追偿。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本文标签: 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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