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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权是取得被保险人作为受害人的地位,行使向致害人(侵权者)进行民事侵权索赔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保险原则,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a)保险标的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造成的,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第三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以外的人。造成损失的原因主要包括:
i)由于第三者的侵权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第三者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因第三者的碰撞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㈠第三者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或无论第三方有无过错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根据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山)第三者的不当得利。如保险标的丢失后,第三方非法占有保险标的。
b)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汽车保险中的车辆损失险,保险车辆因碰撞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不适用代位追偿。
c)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之后,保险人才能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与第三者产生债务债权关系。
②代位追偿权的行使。代位追偿的对象是负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既可以是法人、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被保险人的近亲属过失行为造成的被保险财产损失,不适用代位追偿的规定。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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