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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原则代位原则是损害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保险的代位,指的是保险人取代投保人的求偿权和对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代位原则只在财产保险中适用,不适合于寿险合同。寿险中的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可以同时得到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和加害人支付的赔偿金,因为人的价值无法确定,不存在额外受益问题。
代位原则由代位追偿和物上代位两部分组成。
1)代位追偿
①代位追偿的概念与原理。代位追偿又称为权利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条例》对代位追偿也作了类似的明确规定。保险合同的代位追偿制度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中均作了规定,如日本的法律规定:“保险人支付保险标的全部保险赔偿金额后,应当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对残余物的一切权利。”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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