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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共同印发《关于调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决定从7月中旬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这是继今年1月之后进行的第二次调整,标志着我市28万多名参保居民医保待遇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提高城镇居民个人筹资标准。2015年,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
同时,根据“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的原则要求,2015年我市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在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人均不低于120元,其中学生、儿童(包括全日制在校学生及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个人年度筹资标准由30元提高到90元,其他城镇居民个人年度筹资标准由120元提高到130元。提高部分困难城镇居民个人筹资补助标准。属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和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参保,个人每年缴费30元。
各级政府资助参保标准由原来的人均10元提高到人均60元。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建立缴费标准与待遇水平挂钩的机制,适当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的原则要求,从2016年1月1号起,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将由原来的8万元提高到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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