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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需要进一步调整

从全国范围来看,我国绝大多数统筹地区采取的是参保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6%,职工个人缴纳工资收入2%的全国统一筹资标准。这不仅说明在改革之初,有关部门在制定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水平时已经充分考虑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消费水平不均衡的具体国情,同时也表明,各地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在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一方面,由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由传统的劳保、公费医疗制度转轨而来,制度的福利色彩较重,对参保职工的保障水平和保障程度依然较高,而这又必然要求采取较高的筹资标准和筹资水平。另一方面,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不少在职职工年度工资收人总额难以达到社会平均水平,如果单纯地采取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作为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基数,往往会造成这部分人群难以负担的结果。因此,一方面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和覆盖面,另一方面应该考虑对目前过高的筹资标准和筹资水平进行必要的调整。关于我国医疗保险适宜的筹资水平,贾洪波等人进行了理论研究,其研究结论是:在医疗保险制度全员覆盖的条件下,理论上的最优筹资水平大致在8%一10%范围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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