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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实际应用案例——法院判超值部分无效

【案例简介】明明车辆价值只有57.8万元,却花费了6800元给车辆上了70万的保险。
  车辆丢失后,保险公司只愿按车辆的实际价值支付保险金,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2002年9月,A先生购买了一辆丰田吉普车,并花6800多元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注明为7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仅仅过了半年,2003年的4月,A先生的车就在禅城区一住宅楼下被盗。公安人员7月初侦破了此案,但车辆已无法追回。7月1 5日,A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请求赔付扣除20%的免赔款后的56万元。4个月过去了,A先生却没有收到保险公司的一分钱。A先生找到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他解释说,之所以没有按他要求支付给他赔偿金,是因为A先生在投保时没有如实申报汽车的价值。保险公司调查后决定只能按汽车的实际价值57.8万元来计付赔偿金。另外,A先生没有向保险公司提供车辆的购车原始发票,应增加0.5%的免赔率。保险公司表示只愿按车辆的实际价值57.8万元的79.5%赔付。
  【案例分析】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车辆的保险价值,超过部分应该无效。另外,保险公司本应返还A先生因为多保的12.2万元而花费的钱,但是A先生没有向法院提出,法院决定不对这部分进行判处。
【案例结论】日前,禅城区法院一审结束,判处保险公司按5 7.8万元的79.5%向车主赔付,即支付4 5.951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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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补偿原则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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