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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表国家实施管理和监督
  医疗保险法的执法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执法主体是各级政府的医疗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是国家医疗保险事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对医疗保险事务实施管理和监督,是依法履行职能。所以说,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日常管理活动大部分是执法活动。
  2.行为效力仅制约特定的管理相对人
  医疗保险法的执法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那么就有行政行为的效力,即当行政行为成立(包括认定合法性和未经法定程序确认合法性)之后,对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所发生的影响。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四个方面。公定力指行政行为在其职权内进行的活动,在原则上是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任何人不能违背。确定力是指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主体对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同时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如果有不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撤销和变更。约束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应该遵从、不得违反效力。执行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都必须及时履行,不能延误或者抗拒,否则要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医疗保险法的行为效力仅仅制约医疗卫生领域特定的管理相对人,不是一般的行为规范,也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3.由国家强制力引起法律后果
  医疗保险法执法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是由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医疗保险执法部门依法对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影响。其中,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第一,医疗保险法执法机构依法采取措施,直接影响规定中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医疗保险法执法机构还负责对相对人行使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进行监督检查。
  4.具有一定程度的裁量权
  医疗保险法执法的主体有权依法对违法者给予一定程度的制裁和处罚,也就是说,医疗保险法对违法者的制裁和处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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