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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部分社保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小编昨天从市社保中心获悉,为完善我市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从今年7月1日起,我市将对部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作适当调整。
小编在《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的通知》中看到,这次的调整主要集中在生育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其中,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原规定,缴费费率由0.3%调整为0.5%;失业保险实行全员参保,按用人单位申报基数进行征收,单位缴费费率为1.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5%。“这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较大。”市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说,以企业在职职工为例,由原来的养老保险申报数为缴费基数调整为以上上年度本市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同时统一了费率,明确用人单位根据参保职工人数按7%费率缴纳单位部分,职工个人按2%费率缴纳个人部分。
另外,对于灵活就业人员(含企业退休后按灵活就业人员标准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上上年度本市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5%费率缴纳。对行业统筹单位人员中的在职职工,以上上年度本市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7%的费率缴纳,职工个人按2%的费率缴纳;对其退休人员,以上上年度本市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9%的费率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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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缴费 费率 缴费基数 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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