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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了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发生了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即:赔款一(实际修复费用一残值)×事故责任比例X(1一事故责任免赔率)X(1一绝对免赔率)·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最高不能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如果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保险合同中未承保的财产,则要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即:施救费用赔款一(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一事故责任免赔率)x(1一绝对免赔率)
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或协商价确定保险金额·发生了全部损失时,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前面按购置价投保中的计算方法完全相同。即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出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发生了部分损失,则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进行比例赔偿。即:赔款一(实际修复费用一残值)×(保险金额/投保时新车购置价)X事故责任比例×(1一事故责任免赔率)×(1一绝对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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