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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保险保障的标的保险合同可分三种

① 特定式合同。这种保险合同,对其所承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均逐项分列保险金额,当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则在每项财产的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② 总括式合同。这种保险合同,对其所承保的同一地点,同—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不分项目,只订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当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人则不论受损的财产是哪一类或哪一项,均在总的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⑧ 报告式合同。亦称流动式合同。这种保险合同,对其所承保的各类财产,事先并不规定保险金额,而只订定一个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保险人按约定的办法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定期(按季或按月)向保险人报告这一期间保险标的实际储量和价值。如果标的发生损失时,只要被保险人每次向保险人报告的财产数量和价值都是真实的,又在合同预定的最高责任限额之内,保险人仍按标的的实际损失的价值负责赔偿。对于被保险人预交的保费,保险人则按被保险人申报的财产实际价值算出平均值以计算应交保费,结清预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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