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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值保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的对称,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往往对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不予列明,而只列明—定的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当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遭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计算赔偿。
不定值有下述三种情况:其一,标的保险金额低于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属于不足额投保,其不足额的部分应视为被保险人自保。其二,标的的保险金额高于标的出险的的实际价值,其超出部分则视为超额保险,保险人对其超额部分不负赔偿责任。其三,标的的保险金额和出险时该标的的实际价值相等,则称为全额保险,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付。② 受益性合同。这种合同亦称给付性合同,多用于人身保险中,对人身保险来说,每一保险事件的发生,保险人只能按保险合同上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即按被保险人所享有的保险利益来给付保险金,而不是标的实际价值的补偿(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本身是不能用经济价值来衡量的)。给付性的合同,一般大都采用定额保险的办法,即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人按照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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