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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出台《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日前本市出台《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暂行规定》,自2011年1月1号开始,实施惠及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5月3号起开始受理申报。市民可拨打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申报服务电话4006596196咨询。
《暂行规定》要求,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适用于本市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只要每年依法参加本市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都可以自然获得当年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政府替参保人缴纳保险费用。
参保人因突发性、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造成伤害、伤残或者死亡的,均将按照《暂行规定》得到理赔。据介绍,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参保人的意外医疗、意外伤残和意外身故。保险给付标准分别为: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6000元以下的,给付70%,超过6000元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因意外导致残疾的,按照身体伤残鉴定等级给付20000元至35000元;因意外导致身故的,合法受益人可以一次性领取50000元补偿。
如果参保人自2011年1月1日以来发生了意外伤害事故,参保人可以自2011年5月3日起,向市意外伤害附加保险服务中心所属各服务网点申报意外伤害各项给付。申报时,参保人需填写给付申请书并提交规定的材料。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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