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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下月实施《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为了维护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日前本市出台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将从3月5号起施行。本市将根据财政状况、用人单位和个人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筹资标准,实行城乡统筹、全市统筹,并逐步实现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转换。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和职工、退休人员、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按照不低于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0%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差别缴费制度。重度残疾、享受低保待遇和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按照规定的档次参保,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居民应当在每年9月到12月底前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发生的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照医院等级和住院次数确定。
参保人员在1个年度内住院治疗2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属于职工、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按照30%执行,属于居民的,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此外,规定还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药店、执业医师药师和参保人员骗取医保基金支出的违规行为和处罚标准。参保人员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看病购药,或者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交给他人使用的;将本人社会保障卡交给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药店使用的;伪造、变造报销票据、处方等的;倒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医疗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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