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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岗区总工会 工伤探视 工作模式,将在全市工伤医疗定点医院进行全面推广。日前,在深圳市总工会举办的 工伤探视 工作培训班上,龙岗区总工会 工伤探视 示范项目凭借良好成效,受邀向全市介绍龙岗 工伤探视 工作的经验做法。
据了解,龙岗区总工会 工伤探视 示范项目自2014年7月启动以来, 工会+社工机构 的创新性工作模式便形成了 一个触角,多功能 的综合定位;多元合作,实现互动互赢 的工作思路,以实现倾听职工声音,掌握职工诉求和愿望,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有效依据,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职工身边 娘家人 的角色;深入挖掘 工伤探视 工作的重要意义,完善工伤员工信息收集、探视流程、资金管理、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维护等一系列问题。
龙岗区总工会 工伤探视 示范项目启动以来,慰问工伤病人875人次,发放慰问金34.75万元。该项目受到了上级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在2014年更是成为深圳唯一受 大爱之行 李嘉诚基金会 重点扶持的项目。
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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