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关于企业不能因约定规避缴纳养老保险费

某私营企业经工商局批准成立,我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合同为该私营企业自制的格式合同。
合同约定,企业在创业阶段,经营艰难,以高工资一并涵盖国家规定的各类补助、住房公积、养老保险费、交通补助、工作午餐补助等。职工自行办理商业养老保险,企业不再负担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的费用。
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我应聘到一家电脑公司上班,但被告知应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但原单位告知我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中已有了明确约定,企业不再负担养老保险费用。
请问,谁应承担我的养老保险费用? 答: 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企业必须为职工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职工调动时,应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上一篇:有关天津市公布2013年社保缴费基数
下一篇:关于山东省新农合大病保险启动 最高可补偿20万元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蓝医保中高端2026震撼升级:告别... 2026-05-09
  • 趸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保险... 2026-05-07
  • 失业金领取条件、流程及标准介绍... 2026-05-03
  • 公司购买的团体意外险100万保额... 2026-05-06
  • 三者险多少钱一年?买多少保额合... 2026-05-04
  • 挑选终身寿险产品时,要考量哪些... 2026-05-0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

    近1个月点击量最高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