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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人身意外保险有哪些投保规定?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负责给付?在什么情况下不负责任?

投保范围:凡来我国境内的旅游观光团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限:一般不规定保险期限的日历时间,保险期限的起讫为整个旅游期间,即从旅客离开出发地乘上旅行社的交通工具开始,到旅客返回出发地离开旅行社的交通工具止,最长为20天。
保险费:每人30元。如果期限超过20天,每天加收1.5元人民币。
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应负的责任有:
①意外事故导致旅客身故或残疾,或在事故发生之后180天内导致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
②意外事故或急性病发作引起的旅客在中国境内医院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以及由于事故发生地点医院条件限制而必须送往境内另一医院就医的护送费及交通费。
③由于意外事故或急性病发作旅客身故后,在中国境内处理或遣返遗体所需的费用。
④由于意外事故或偷窃造成旅客所携带的行李物品的丢失或损坏。但下列物品除外:现金、支票、信用卡、票据、有价证券、邮票、文件、账册、说明书、手机、设计图表、电脑资料、飞机票、车船票、护照、自行车、摩托车、动植物及标本、假牙、假肢、隐形眼镜等。
⑤被保险旅客应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诉讼及其他费用。
由于以下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旅客人身伤亡、行李物品损失或丢失及医药费、遗体处理费,保险公司不负责:
①战争、敌对行为、罢工、暴乱等。
②核辐射、核污染、核反应。
③慢性病、传染病、分娩、流产、怀孕、牙科疾病及手术所致身亡。
④打猎、登山、滑雪、各类特殊旅游活动和参加各种竞赛和斗殴。
⑤酒醉、服用药物、神经错乱。
⑥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
⑦当局命令没收、销毁的行李物品。
⑧行李物品的自然磨损、虫咬、变色、锈蚀或老化。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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