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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算工伤 溧水一女子周日上班出车祸

骑车上班遇车祸,却因当天是周日,单位拒绝为其作出工伤认定。近日,溧水法院审理了一起工伤案件,查明单位当天并未放假后,认定了这起发生在周末的 工伤 案件。2013年4月7日,在溧水某公司上班的徐娟骑着电动车去单位,不想在路上出了交通事故被送进医院。当时,她的家人还给公司领导打了电话,领导也去医院看望了徐娟。由于刚上班不久,事发时徐娟并未跟单位签合同,单位也没有为她购买相应保险,徐娟只能自掏腰包付医疗费。康复后,徐娟认为自己是上班路上遭遇车祸,公司应该按工伤给她补偿,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公司却不这么想,他们表示,当天是个周日,而且公司并无记录徐娟那天该去上班,不能算作工伤。徐娟为此提起劳动仲裁,人社部门认可了徐娟的工伤认定,单位又起诉到法院,希望能够撤销这份认定。
溧水法院审理这起案件查明,当天虽然是周日,但是当年的清明节,正好是4月4日至6日,4月7日调休正常上班,同时单位还发出一份通知, 4月7日不上班的人,要扣当月的全勤奖。因此,当天虽然是周日,却是该单位的正常工作日。另外,法院还查明,事发时间符合她上班的时间,而她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也是上班必经之路。最终法院认定,徐娟发生的这起事故,确实是工伤,人社局认定合理。为此,公司要承担徐娟治疗期间的医药费、伙食补助等费用。主审法官介绍,工伤认定一般有三个要件,即满足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 。在本案中,徐娟虽然在上班途中受伤,但根据2014年最高法院发布的,这也应被认定为工伤。同时,如果员工在上下班途中买菜、接送孩子等路上遇交通事故,同样也可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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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车祸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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