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今天,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定点药店需在申报地址开业时间1年以上,且无因违规经营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形;与其它定点零售药店直线距离200米以上;营业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经营药品品种原则上达到1500种以上;服务质量良好,有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其中设在商场内的零售药店不少于12小时;配备至少两名药师或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能用于支付除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材料、试剂等医药用品以外的物品;参保人购买处方药品的,必须要求其出示由医疗机构医师签名开具的有效外配处方,由药师审核签字后配售,并保存2年以上备检。
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全面或专项的评价工作,对连续两次年度监督评价结果排名在全市定点零售药店最后5%的定点零售药店,取消其定点资格。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www.cpic.com.cn),承载希望、放飞梦想!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社会保险 保险
上一篇:社保中心积极做好2014年基金征缴工作
下一篇: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下月调整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