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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通知

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黑劳发[1999]126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黑劳发[1999]125号)的要求,为逐步扩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两个定点的范围,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经全面审核,确定黑龙江省红十字中心医院等15家医疗机构、哈尔滨宝丰深业药品总汇南马分店等34家零售药店为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定点资格的要求和省医保中心的服务协议,认真履行定点机构的职责,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附:1、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2、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名单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OO四年六月十日
M6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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