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自社会医疗保险局了解到,绥芬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情转往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省外医疗机构及参保人员要求转往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增加自负比例由原10%降低到5%;参保人员要求转往省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省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增加自负比例由原20%降低到10%;
参保人员患恶肿瘤和器官移植术后转外地医院治疗的,不增加个人自负比例。
据介绍,该项调整是为近一步减轻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地住院治疗人员的经济负担,根据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运行现状,社会医疗保险局经过细致调查、测算,对《绥芬河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管理规定》作出调整。此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将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预计每年将为转外地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减轻经济负担约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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