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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关于建立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长春市将建立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制度,对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入住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接受长期或短期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的相关费用给予补偿。
医疗照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据了解,根据《意见》,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保障对象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中断参保或自行终止参保缴费的,不享受医疗照护保险的相关待遇。未参保、中断参保后重新参保的,应按有关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起,同时享受医疗照护保险待遇。
另外,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参保政策、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网络系统。暂实行分级经办,市和县(市)、双阳区和九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医疗照护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单位和个人不需单独缴费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资金,主要通过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进行筹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不需单独缴费。医疗照护保险资金按照划拨来源,分为城镇职工医疗照护保险资金和城镇居民医疗照护保险资金两部分,实行统一管理、分账核算、统一支付。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参保人员缴费到账的同时,由医保基金按比例划转。其中:
参加统账结合医疗保险的,以当月职工医保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分别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划转0.2个百分点、统筹基金中划转0.3个百分点,列入城镇职工医疗照护保险资金;
参加住院统筹医疗保险的,从医保统筹基金中划转0.5个百分点,列入职工医疗照护保险资金。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进行划转,列入城镇居民医疗照护保险资金。
划拨标准视资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发生的照护费用不设起付线入住定点医疗照护机构接受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的参保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床位费(指在养老或护理机构接受医疗照护期间,医疗机构除外)、护工劳务费用、护理设备使用费、护理日用品、舒缓治疗费用等,纳入医疗照护保险资金支付范围。
入住定点的养老或护理医疗照护机构,接受长期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的参保人,发生的照护费用不设起付线,参加职工医保的补偿比例为90%,参加居民医保的补偿比例为80%。入住定点的医院医疗照护机构接受短期医疗照护服务的参保人员,医疗照护保险补偿标准,按照本人参保类别和入住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住院起付标准、统筹基金补偿比例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相关标准,另行制定,并根据医疗照护保险资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根据《意见》,此项保险制度长春市本级自2015年5月1日起试行。各县(市)、双阳区和九台区在2015年底前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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