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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2013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已出台

日前,从市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联席会议上获悉,我市2013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已出台,对大病保险缴费、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方法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我市2013年度新农合大病保险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即2013年7月1日以后参合居民住院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如果达到规定的大病保险起付线,就可以申请大病保险再报销。据悉,7月1日以后,参合居民住院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经过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的费用中符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规定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超出1.2万元的部分还可以再次报销,最低可报销50%,最高可报销65%。
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凡已参加本年度新农合的农村居民,均属于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其中用于大病保险的资金不再需要参合居民额外掏腰包,根据扬州市统一部署,今年我市按人均7.5元的标准从新农合基金中列支大病保险资金。但参合居民在办理大病保险报销手续前,必须先办理新农合报销,如果自行购买了商业保险,原则上应先办理商业保险报销,后凭相关手续申请新农合基金补偿和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如果农村居民重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得重复报销,一律凭发票原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合规可补偿费用可以单次住院计算,也可以新农合参合年度内多次住院费用累加计算,年终一次性申请办理大病保险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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