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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费用周转金制度

常州财政部门从2013年4月起,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结算费用周转金办法》。
该办法以每年4月到次年3月为一周期,医保经办机构采用借款方式,于每年4月向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预支付一部分住院结算费用的资金,次年3月进行清算。
周转金的拨付标准与医保管理等级评定结果挂钩,对AAA级、AA级、A级分别按上年月平均结算额度的95%、85%、75%比例确定。
此项资金结算办法有效实现了管理端口前移,得到了广大定点医院的积极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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