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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细化监管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获悉:为提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质量,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均次费用增长幅度。
2013年,新疆加大对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据悉,根据近几年医疗协议执行情况和参保人员反映的突出问题,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组织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等医疗保险专家对《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进行了修改和细化。《协议书》适用范围包括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优抚对象)参保人员、离休人员和异地就医人员。
新修订的《协议书》进一步明确了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内容、医疗服务质量、医疗费用控制、医师资格管理、违规违约责任处理等内容,并将异地就医结算工作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监管和考核范围,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人员按照其参保地相关政策结算并享受医疗待遇,定点医疗机构对疆内异地就医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视同区本级参保人员。
同时,实行年度“总量预算、按月定额控制、年底弹性决算”与单病种限额结算、单病种定额结算相结合的付费方式,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增长。此外,自治区还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违约处罚,对定点医疗机构出现的违规行为分不同情况给予督促整改、通报批评、拒付追回、暂停结算、处以违规费用数额1-3倍的违约金、终止协议等措施,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及时纠正违规违约行为,更好地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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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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