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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率先实施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8月20日,记者从萍乡市有关部门获悉,萍乡市在城镇居民参保个人缴费标准未增加的情况下,在全省率先建立并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施新的大病保险政策后,患者不但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增加了,而且可以报销个人负担部分费用。
据了解,萍乡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具体报销办法是:对参保患者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6万元以后发生的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80%、转外诊70%报销,该段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基本医疗保险封顶线以上14万元。
在此基础上,萍乡市还增加了个人自付部分的再次报销。按照新的规定,参保居民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住院费用和医院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以上的(2014年度起付线标准为21000元),纳入大病保险补偿范围,按50%的比例补偿,此段支付限额不封顶,这是萍乡市各项医保制度中首个报销上不封顶的险种。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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