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为了扩大生育保险范围,提高生育津贴标准,进一步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生育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筹集使用原则,我市决定对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生育津贴标准
(一)女职工生育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生育津贴标准按照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对应享有的月数计发。
(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给予报销。
二、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
所有参保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满一年以上者,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调整支付范围
女职工妊娠期并发症、合并症及产后褥病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因生育引发的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连同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报销比例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已参保的男性城镇职工可为其无业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配偶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费用,不支付生育津贴。
四、执行时间
本政策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我市“六个统一”实行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下一篇:南京72岁“马拉松女超人”连跑8届比赛 10年用一次医保卡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