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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期间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复函

南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期间是否享受失业救济金的请示”(南劳[1999]综20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企业依法宣布破产后,其职工安置期间是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根据《福建省劳动厅关于破产企业失业职工安置中失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劳发[1996]655号)有关规定,破产企业职工,没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病床开设标准,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并要建立完整的家庭病床病历。 2、在家庭病床诊疗中,应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和管理办法。凡自费药品和自费检查项目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在家庭病床病历上记录。 3、家庭病床每个治疗周期不超过3个月。如因病情需要须继续设立家庭病床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参保患者每年度设立家庭病床次数原则上限于2次以内。 4、医院中负责医疗保险管理的科室应对建立家庭病床参保患者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以接受有关部门的考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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