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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厅关于驻闽中央属行业单位失业保险费征收问题的通知

各地(市)劳动局、驻闽中央属有关行业:去年7月,我厅下发了《关于驻闽中央属行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力[1999]89号),确定驻闽中央属行业单位失业保险由省社保局征收。
鉴于统一征收体制尚未理顺的实际情况,为了做好失业保险扩面与基金征收工作,现就驻闽中央属行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问题通知如下:
1、《关于驻闽中央属行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力[1999]89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统一的征收机构未建立前哲停执行。驻闽中央属行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的失业保险费按局地原则由所在地(市)的失业保险机构负责征收。
2、驻闽中央属行业单位原已向省社保局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省社保局转入省劳动服务公司失业保险基金帐户,尚未缴纳的要在本通知下达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失业保险机构补缴。
3、驻闽中央属行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要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及时主动向所在地的失业保险机构核对缴费情况,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费等手续。
4、各地(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驻闽中央属行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等工作。 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服务公司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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